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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公告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係依據九十二年九月廿九日行政院財經協調會談第四次會議結論,財政部應重新檢討研究發展投抵辦法及審查要點,並朝向同時列舉可抵減項目及不可抵減項目方向努力,以避免認定不一致情形發生;及財政部第四十次全國賦稅會報一般議案決議事項辦理。全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邀集各相關部會、機關、會計師公會及產業公會開會共同研商,並於會後與經濟部工業局及其他相關單位多次交換意見,本次審查要點及主要修正處臚列如下: (一)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刪除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審查要點名稱由原﹁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修正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 (二)明確規範本國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以臺灣地區為限。 (三)明確規範公司依客戶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之測試製模等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進行修正、補強後進行量產,係屬量產前之準備,無研究發展之適用。(根據第壹項第三條第七款) (四)明確規範有設計、研發等事實之代工公司(即一般所稱ODM)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範圍。 (五)明定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改善製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六)配合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台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五三一二號函規定,明定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專利權等作價作為資本或出資額,如非專供研發使用者,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七)配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七條之修正,明定政府對公司研究與發展之補助款應自該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中扣除。 (八)明定申請驗證費用中屬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等費用者,非屬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相關訊息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稅法釋令 請點此連結財政部賦稅署稅法釋令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