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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公告

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

經濟部表示,為因應國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防疫政策,自五月二十六日零時起,已實施為期四週之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將續予延長執行十四天。
經濟部指出,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執行以來,對於控管疫情之境外移入及境內傳輸,達到淨疫國內空間之目標,有其一定之助益﹔惟為減緩對於國內經貿及相關產業營運之影響,第三階段的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對於外籍、香港及大陸人士來台進行商務相關活動,除將放寬入境管制範圍外,並將彈性執行隔離措施。其處理原則包括:
一、在放寬入境管制範圍,執行彈性調整措施,以便利正常商務活動方面,將對於自SARS傳播區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人士,給予合理的空間,範圍包括:
(一)外籍人士
1.外籍人士仍維持不適用免簽證及落地簽證前來我國,惟倘因商務或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聘雇許可函,於向駐外館處申辦登機許可(內含無SARS症狀診斷證明),得核發停留或居留簽證。
2.執行隔離措施方式:
(1)來台工作有雇主者,由雇主或親屬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
(2)在台無雇主,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隔離措施。
(3)在台無具保對象者,該人士來台後,須自費停宿國際機場旅館,民航局將加強國際機場旅館商務功能。
(二)香港居民
繼續暫停落地簽證至六月二十八日,惟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者,其執行隔離措施方式,比照外籍人士辦理。
(三)大陸人士
1.依「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申請,符合條件者,核給旅行證來台。大陸人士基於「技術指導」、「驗貨」、「採購」等事由,得以專案許可方式,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申請來台。
2.執行隔離措施方式:
(1)在台有關係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由該關係公司負責人具結保證專案隔離措施之實施。
(2)在台無關係公司,但有商務活動對象者,由該對象出具保證並負責執行專案隔離。
二、採行「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
雇主或商務往來對象應具結「入境者隔離期間從事商務活動行為準則」,其內容如次:
(一)對來台長期工作或提供技術服務者,具結保證居家隔離十日。
(二)對對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具結保證下述事項:
1.該商務人士外出時應全程戴口罩。
2.應指派專車接送,避免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3.該商務人士應每日早、晚各量測體溫一次,並詳實記錄,以備查考。
4.應全程記載該商務人士抵台後之行程,並備查考。
5.該人士除從事與簽證或許可證相符活動外,應避免外出,並避免前往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如銀行、圖書館、量販商店、百貨公司、健身房、戲院、KTV、網咖等場所。
6.如來訪人士有身體狀況異常現象,應即送醫並通報當地衛生機關。
經濟部表示,如國內廠商有邀訪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人士來台商務活動的需求,可檢具具結書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籍人士部分)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香港居民及大陸人士部分)提出申請。而為確保企業主均能切實執行隔離措施,該部亦將會同國科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實地了解企業執行情形。

新聞稿聯絡人:經濟部黃執行秘書慶堂 3343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