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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公告

利用營利事業登記之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制度

台北市政府為便利營業人於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前,可先確認營業所在地房屋(建物)可否申請營業使用,於八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即實施營利事業登記之建築物用途預先審查制度。即營業人得於申辦公司或商號營利事業設立、所在地變更、增加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前,填具一份本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依『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作業原則』規定檢附證件圖說,至市府商業管理處第一科第十三號櫃台(工務局建管處)掛號申請。申請案若經審查符合後,由聯合辦公審查單位工務局建管處於申請書加蓋預審核准章戳,並製作副本一份,申請人得於掛號日第五日起持公司、行號或負責人印章及收據至前開櫃台領回預審結果。營業人應於審查核准日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正式向市府商業管理處或營業所在地稅捐分處掛號申辦登記,逾期作廢。申請時應檢附前項預審核准證明之副本,免附建築物及都市計畫證件圖說。